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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沒有小孩、丈夫去世 房產竟要和「小叔」分? 配偶不是優先繼承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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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,
 公婆也都已經不在了,
 房子登記在丈夫的名下,
 丈夫只有一位弟弟,
 大家都以為將來將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,
 不過,事實上,
 如果依照《民法》的相關規定,
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,
 會落到第三順位繼承人,
 房子將由妻子與小叔「共同繼承」,
 且妻子也很可能沒辦法繼續再住。
 為此,夫妻倆馬上將房子辦理贈與,
 在丈夫往生前完成過戶,
 這才順利保住了房子。
配偶過世,不是應該由
 他方配偶「全部繼承」嗎?
還真的不一定喔!
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:
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
 依下列順序定之:
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二、父母。
 三、兄弟姊妹。
 四、祖父母。
由此可知,
 若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,
 配偶的確有優先的繼承權,
 但還需要看是「跟誰分」。
 依法,繼承順位依序是
 「直系卑親屬」、「父母」、
 「兄弟姊妹」、「祖父母」。
 若是這4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繼承人,
 被繼承人又沒有另立遺囑的情況下,
 才會是由「配偶」繼承全部遺產,
 應特別注意!
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,
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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